为什么要股东不在开曼公司(上市主体)直接持股呢?
因为BVI公司有如下好处:
(1) 不在注册当地运作,不需承担税负;
(2) 便于管理(即转让手续便捷,只需将转让书及买卖书存盘到法定注册地址即可);
(3) 可免除年审要求;
(4) 公司的资本为授权资本,不需实付及验资;
(5)对投资者身份进行保密 (只可在董事授权情况下才可对外披露) 。
两个层面的原因:
(1)资产转让便利。上市公司(一般为开曼公司)将来如需转让HK公司持有的境内资产,只需转让BVI公司的股权;
(2)无印花税。较香港公司来说转让BVI公司股权没有印花税,在这种量级的转让下,如果不设中间层BVI,直接转让HK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巨额印花税负担。
注: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注册地应为香港、中国内地、开曼、百慕大、英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之一。虽然BVI是可以作为上市主体,但是一般都会选择开曼公司,因为开曼公司透明度更高,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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