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岸利润豁免答辩所需提供的董事或者相关人士到港的记录,是为了证明申请公司满足离岸利润豁免的条件,也就是证明在对应的会计期间董事或者相关人士从未出入香港。
有些客户以为提供整本往来港澳香港通行证的扫描件,里面的都是空白的或者没有在相关的会计期间进出香港的记录就可以,实际上根据现有的客户的案例的经验,香港税局是不认可的,税局认可的证明是在香港出入境申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但是税务局也有很多不同的个案与特例,对这方面也没有官方明确的说明,因此也可尝试扫描整本港澳通行证。
另外提醒大家新版的通行证是卡片形式的,肯定不能用作相关证明用途。 所需要一并提供的资料、填写的表格、填写的注意事项以及办理时间和获取证明方式请查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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