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C是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种,结构上属拥有不定额股本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主要用作投资基金工具,并为股东的利益管理投资。它是一种便于投资者认购和赎回股份的开放式结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为: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具备法团结构和法人属性
由自然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董事须遵守法定及受信责任
管理工作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负责
可豁免中国香港利得税(私人发售的OFC须受制于合资格規定)
可运营一个或多个子基金,各子基金资产彼此分隔
虽然OFC的法律主体是公司,但其主要成立目的则是作为一个投资基金。因此,OFC和一般的中国香港公司最大的差异在于,二者的用途不同,前者是用作基金投资;后者则是用作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
由于OFC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而注册成立,普通的中国香港公司则受《公司条例》(第622章)规管而注册成立。相应地,证监会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则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
具体到OFC法团文件的存档,OFC无需:
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股本资料;委任公司秘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押记资料;及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OFC是具有可变动股本的集体投资计划,虽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供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有别于普通公司,它不会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限制,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
OFC的管理工作必须由获证监会发牌/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负责。类似于中国香港单位信托结构,OFC还可设立为伞型结构(如上图),下设若干子基金相互独立运作且拥有各自的投资目标,以分散风险。
中国香港OFC合理平衡了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熟悉度,对投资者和基金经理都颇具吸引力。与此同时,OFC在募集资本方面,就像单位信托一样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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