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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离岸公司的优势

注册离岸公司的优势

  由于离岸公司在下述方面具有比其它地区的公司更大的优势:享受注册地的低税率甚至只须缴纳年度管理费、设立便捷、具有保密性、无信息披露义务等,因而很容易成为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内企业利用其进行外资并购,规避我国法律,甚或扰乱并购秩序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工具。所以,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应当对利用离岸公司从事并购活动的模式给予高度重视。

注册离岸公司成功实现企业并购

注册离岸公司成功实现企业并购

  与国外的并购法律相比,在我国通过股权交易而完成的并购活动的法律限制较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面临种种不便,使得投资者绕道离岸金融中心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分析其动因,除税务筹划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规避东道国法律严格的管制规定,方便收购并提高资金流动性;实现企业境外上市;隔离在华经营的子公司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而国内企业为了扩大融资渠道、吸引外资,往往也愿意注册离岸公司,便利外资并购。

  注册离岸公司进行合理税务筹划是大部分离岸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在外资并购背景下设立离岸公司也与此目的有关。在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国企非流通股,并不必然改变原上市公司的内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由“企业所得税”所引发的双重征税无法按税收协定的相关间接抵免条款予以减除,无形中阻碍了部分外资并购的进程,加大了并购成本。

若外国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则只需交纳每年的管理费,无需再缴纳其境内所得税。此外,外商在兼并我国企业后的利润也可以转移到离岸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公司税收上的优惠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对国内企业来说,注册离岸公司后重新返回内地并购其它企业,不仅可以享有离岸注册地税收上的优惠,更可以以外资的身份享有国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上的优惠。

利用离岸公司并购存在的弊端

利用离岸公司并购存在的弊端

  利用离岸公司并购国内企业,提高了外资的流动性,又可吻合我国政策所要求的稳定性,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提供了方便之路;同时,国内企业也可以利用离岸公司,吸收外资,开辟并购的新途径。但是,由于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规避,这一趋势的上升必然导致其它问题的出现。

  国有资产的流失:外资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越来越严峻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分列如下:我国目前还是缺乏有效应对外资并购活动的法律对策及监督;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并购中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缺乏规范,评估中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价值;评估过程不透明,私下交易多,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出售国有资产者急于求成,利用并购的契机筹集资金摆脱财政困境以及其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等等,如果不加强对并购活动的规制,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增大合营企业经营风险;

  挑战《证券法》的信息披露义务:我国《证券法》第41条和第79条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即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机关提供报告,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大股东披露义务的规定尚不完善,其中就包括了股东间接持股的问题,所以,在外资利用离岸公司并购的情况下不能充分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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