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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

在内地,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各相关国家法律,依据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地、实际管理中心或其他类似标准确定的,在各该国负有无限纳税责任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构成居民的,通常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来判定。它可以是法定住所或永久性住所,也可以是临时性居所或居住达到一定时间为限。居民自然人要承担其所在国的无限纳税责任。

对于香港来说,个人税收居民包括,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个税收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者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必须是有关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以上是成为香港税收居民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如果要成为香港税收居民,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税收居民申请表并经过认证后,才能成为香港税收居民,从而享受香港与各司法属地签署的税收协定的保护。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如何获免缴内地税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在什么情况下获免缴内地税或所付内地税款可获抵免?

内地与中国香港于 2006 年8 月21 日签署了「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全面性安排」已于2006年12月 8 日生效。「全面性安排」在中国香港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内地则适用于 2007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的报酬,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可以在内地免税。这3 个条件是:

1.他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2.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有关报酬会在内地征税。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中国香港征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但请注意,中国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的款项,需要在内地征税。该董事费等在中国香港不用征税。

香港居民在内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3月发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简称“31 号文”)。31号文确定了港澳大湾区的广东省9市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方向,即在2019年至2023年间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而该补贴也是免征个税的。

在内地其它地区工作的香港居民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以及其它区域性经济开发区都有针对外籍(含港澳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其它地区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 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与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内地及香港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上述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